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017〕145號)

發布時間:2017-07-07     瀏覽次數:

各有關科技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各有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動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105號)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7年6月1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保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任務的順利實施,加強重大專項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105號)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專項是為了實現國家目標,通過核心技術突破和資源集成,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是我國科技發展的重中之重,對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重大專項緊緊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目標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式廣泛研究論證提出,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設立。組織實施重大專項要堅持“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管理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聚焦重點。重大專項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中的重大問題,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強調堅持自主創新,通過重點突破帶動關鍵領域跨越式發展。

(二)創新機制,統籌資源。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突出企業主體地位,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充分發揮部門、地方、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積極性,加強重大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重大工程的銜接,推動軍民融合,集成和優化配置全社會科技資源。

(三)厘清權責,規范管理。重大專項納入國家科技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在實施方案制定、啟動實施、監督管理、驗收和成果應用等各個環節,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和機制。

(四)定期評估,突出績效。建立健全重大專項監督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執行情況與實施成效進行跟蹤檢查。

(五)注重人才,創造環境。結合重大專項的實施,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創新、創業、創優人才,形成一支產學研結合、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完善有利于重大專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環境。

第六條  重大專項的資金籌集堅持多元化的原則,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引導和鼓勵地方財政、金融資本和社會資金等方面的投入。針對重大專項任務實施,科學合理配置資金,加強審計與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口有關的重大專項。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八條  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審議重大專項總體布局、新增重大專項立項建議和實施方案、重大專項發展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以及遴選確定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等重大事項。

擬提交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議題,須按程序由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評委)咨詢評議。

第九條  在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負責重大專項綜合協調和整體推動,研究解決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司其職,共同推動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牽頭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發展規劃;

(二)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管理規定和配套政策;

(三)組織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含總概算和階段概算,下同)編制論證;

(四)指導牽頭組織單位制訂重大專項年度指南,負責重大專項年度指南合規性審核;

(五)負責對各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一般按五年計劃,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和年度計劃(含年度預算,下同)進行綜合平衡;

(六)組織重大專項的監測評估、檢查監督和總結驗收,將重大專項實施情況的總結報告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對重大專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綜合監督評估;

(七)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包括對涉及專項目標、技術路線、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等重大調整的意見;

(八)負責統籌協調各重大專項之間目標定位、政策措施、績效監督等涉及重大專項全局的主要工作;

(九)負責統籌協調重大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關系;

(十)組織做好擬提交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重大專項相關事項的準備工作等。

第十條  科技部負責協調重大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銜接;牽頭組織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相關管理辦法以及與實施相關的科技配套政策;匯總重大專項各類信息,提出信息匯總的統一要求;向國務院匯報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執行情況。承擔重大專項日常組織協調和聯絡溝通工作等。

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相關產業配套政策等;負責協調重大專項與國家重大工程的銜接等。

財政部負責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研究制訂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負責提出重大專項概預算編制的要求,牽頭審核重大專項總概算和階段概算,審核并批復重大專項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預算;按規定審核批復重大專項概預算調劑。

第十一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負責重大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強化宏觀管理、戰略規劃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重大專項實施,保證重大專項順利組織實施并完成預期目標。同一重大專項的不同牽頭組織單位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重大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組建重大專項總體專家組;

(二)負責組織制訂本重大專項實施管理細則、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保密工作和檔案管理方案等規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制訂本重大專項的階段實施計劃,制訂年度指南,審核上報年度計劃;

(四)批復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立項(多個牽頭組織單位的專項,聯合行文批復);

(五)負責對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指導督促本重大專項的實施;

(六)負責加強對本重大專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隊伍建設、條件保障等宏觀業務的指導和監管;

(七)負責協調落實本重大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協調落實配套政策,推動本重大專項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八)組織落實本重大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銜接工作;

(九)核準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年度計劃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專項目標、技術路線、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等重大調整時,商三部門提出意見;

(十)組織編制上報本重大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等,根據本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本重大專項驗收申請;

(十一)負責本重大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和取得的成果,進行密級評定和確定等。

第十二條  各重大專項組建專項總體專家組,配合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做好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咨詢作用,總體專家組的咨詢建議是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決策的重要依據??傮w專家組設技術總師,全面負責重大專項總體專家組的工作,各專項可根據需要設技術副總師??傮w專家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開展相關技術發展戰略與預測研究,對重大專項主攻方向、技術路線和研發進度提出咨詢意見;

(二)負責對重大專項發展規劃、階段實施計劃、年度指南、年度計劃提出咨詢建議;

(三)對重大專項集成方案設計、項目(課題)銜接和協同攻關促進重大專項成果的集成應用提出咨詢建議;

(四)參與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等。

技術總師、副總師要求是本重大專項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從事本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重大專項總體專家組成員要求是本重大專項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復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本重大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傮w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得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具體管理工作原則上委托專業機構承擔。三部門會同牽頭組織單位等提出備選專業機構建議,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確定。專業機構接受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與牽頭組織單位的共同委托,負責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具體管理工作。

(一)負責制訂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管理細則、保密工作和檔案管理方案等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訂本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指南,提出年度計劃建議;

(三)負責組織受理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申請,遴選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批復下達立項通知并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含預算書,下同),落實資金安排;

(四)組織對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五)組織對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驗收等;

(六)研究提出本重大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七)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對項目(課題)進行任務調整或預算調劑;

(八)根據需要提出調整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年度計劃的建議;

(九)定期報告本重大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負責項目(課題)的檔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等。

專業機構的有關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尚未委托專業機構的重大專項,其職責由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承擔。

第十四條  重大專項任務的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執行責任主體,要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的要求,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對項目(課題)實施和資金管理負責。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要求,落實配套支撐條件,組織任務實施,規范使用資金,促進成果轉化,完成既定目標。要嚴格執行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在地方的組織協調工作。地方政府加強統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科技、發展改革、財政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配套支撐條件的落實工作;組織力量積極承擔重大專項的研究開發任務;做好地方科技項目(專項)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銜接配套;及時與三部門、牽頭組織單位進行聯絡溝通。

第三章  實施方案與階段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是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的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的編制論證。三部門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組織成立由技術、經濟、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的編制論證委員會,編制論證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專項目標。提出重大專項任務和總體目標,確定重大專項的具體目標和階段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提出重大專項重點任務等。

(二)重大專項啟動條件。確定重大專項實施需具備的科技、產業、財力等基礎和條件,提出啟動重大專項的時機。

(三)組織實施方式。根據重大專項特點,按照部門職能,在充分考慮科技與產業結合、與已有工作基礎相銜接等基礎上,明確重大專項的牽頭組織單位,提出專業機構備選建議以及組織實施方式和相應分工。

(四)籌資方案。根據重大專項的目標和任務,提出實施所需資金的概算及籌資方案。

第十八條  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的審批。三部門將重大專項實施方案提交咨評委咨詢評議后,報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按程序報國務院審定,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審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各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專業機構等編制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

第二十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將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綜合平衡的主要內容包括:所確定研究任務與實施方案的一致性;與已有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銜接情況;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礎設施等條件的情況;分年度概算建議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和完善階段實施計劃報三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涉及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目標、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建議,經三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涉及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目標、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預算總額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程序報三部門。涉及重大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其他一般性調整的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核準,報三部門備案。

第四章  年度計劃

第二十三條  重大專項任務以保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定向委托、擇優委托(包括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招標等方式遴選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會同相關部門依據重大專項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組織總體專家組、專業機構等編制年度指南。

第二十五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將年度指南報三部門合規性審核后,提交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發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項目(課題)的指南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依照相關保密管理規定進行發布。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受理項目(課題)申報。對于公開擇優和招標的,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課題)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以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課題)。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采取視頻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組織開展項目(課題)任務和預算評審。評審專家應從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專家庫中選取,嚴格執行專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審專家名單應向社會公開,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項目(課題)申報材料應提前請評審專家審閱,確保評審的效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  專業機構完成任務和預算評審工作后,形成年度計劃建議(含預算建議方案),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審核。

第二十九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將年度計劃報三部門綜合平衡。三部門將重點對立項程序的規范性、與任務目標和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查,并及時反饋。專業機構對經過綜合平衡的擬立項項目(課題)(含預算)進行公示,公示情況和處理意見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三部門。三部門依據公示結果反饋正式綜合平衡意見。牽頭組織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程將綜合平衡后的預算建議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審核批復預算??萍疾繀R編形成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年度計劃。

第三十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和財政部預算批復,向專業機構下達項目(課題)立項批復(含預算)。

第五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根據牽頭組織單位下達的立項批復,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加蓋重大專項合同專用章;需地方(有關單位)提供配套條件和資金投入的,由地方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在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上蓋章;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由專業機構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二條  專業機構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檢查、督促項目(課題)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負責日常管理,并建立項目(課題)誠信檔案。

第三十三條  重大專項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專業機構在總結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形成重大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三部門,由科技部匯總后報國務院。

第三十四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一般性項目(課題),由專業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準,并報三部門備案。

第六章  評估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三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專項實施總體進展情況的評估和監督工作。三部門按計劃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對重大專項實施進行階段績效評估和年度監督評估,加強對相關項目(課題)的抽查,并進行責任倒查;會同牽頭組織單位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督促落實監督和評估意見建議。階段績效評估結果作為實施方案和階段實施計劃的目標、技術路線、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等調整的重要依據。三部門將階段績效評估和調整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三十六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力量或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負責對重大專項任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

第三十七條  重大專項指南、評審、立項及監督評估等相關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要根據相關規定,客觀、規范地記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項目(課題)申請者在申報過程中的信用狀況,承擔單位和項目(課題)負責人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專家參與項目(課題)評審評估、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并按照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制度,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主體申請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或參與項目(課題)管理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在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總結與驗收

第四十條  項目(課題)驗收。

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項目(課題)總結驗收(包括任務驗收和財務驗收),驗收結果報牽頭組織單位,并抄送三部門。項目(課題)驗收工作應在任務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完成,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按照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有關要求,每個項目(課題)在驗收時向專業機構提交完整的、統一格式的技術報告,專業機構按季度將書面材料和電子版匯總后提交牽頭組織單位,并抄送科技部。

項目(課題)驗收等相關情況納入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并記入誠信檔案。

每年12月底前提交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部際聯席會議和牽頭組織單位報告重大專項實施進展情況,組織編制重大專項驗收材料。

第四十一條  階段總結。

各重大專項每個五年計劃的最后一年組織進行階段總結。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專業機構編制形成重大專項階段執行情況報告,報送三部門。

三部門將階段總結及評估監督情況匯總,上報國務院。

第四十二條  各重大專項總結驗收。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重大專項任務目標完成及項目(課題)驗收情況,形成實施情況報告并向三部門提出整體驗收申請。原則上,應于重大專項即將達到執行期限或執行期限結束后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提前申請驗收。

三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后,根據各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整體驗收工作,重點從目標指標完成程度、組織實施和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效益、實施成效和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驗收報告和整體驗收結論,并將各重大專項整體驗收結論和實施情況總結報告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重大專項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四十四條  統籌使用各渠道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資金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和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要??顚S?、單獨核算、注重績效。

第四十五條  重大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重大專項審計,保障資金使用規范、有效。

第九章  成果、知識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重大專項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制定明確的知識產權目標,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知識產權工作,跟蹤國內外相關領域知識產權動態,形成知識產權分析報告,為科學決策提供參考。各重大專項要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考核和目標評估制度。必要時,可委托知識產權專業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在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指導下,專業機構具體負責重大專項成果與知識產權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重大專項取得的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執行。對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  專業機構應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使用、許可等事項,促進成果轉化和應用,為實現重大專項總體目標提供保證。

第五十條  各重大專項要采取切實措施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對取得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信息、檔案和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條  科技部負責建立統一的重大專項信息管理平臺,并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各重大專項建立信息管理分平臺,與管理平臺銜接,保障信息暢通。

第五十四條  信息內容主要包括重大專項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年度計劃、項目(課題)立項、資金預算、監督和評估、科技報告、驗收和成果等有關信息。

第五十五條  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合同的有關信息、項目(課題)的執行情況信息、項目(課題)的驗收與成果信息,隨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科技部,并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第五十六條  各重大專項按照國家和三部門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和完善本重大專項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和移交工作,將重大專項檔案管理工作貫穿于重大專項方案制定、論證、實施、考核驗收的全過程,確保檔案收集齊全、保存完整。

第五十七條  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確保重大專項保密工作責任落實到人。

第五十八條  各重大專項實施期間的保密管理工作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負責。在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指導下,專業機構認真開展重大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五十九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強信息安全工作的規定和要求,重大專項涉密信息和檔案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一章  國際合作

第六十條  為了充分利用國際資源,要積極開展平等、互利、共贏的國際合作活動。結合重大專項目標,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定系統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經嚴格科學論證后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牽頭組織單位的指導下,專業機構負責重大專項國際合作的具體工作。

第六十二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與重大專項有關的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專業機構審批,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準。

第六十三條  重大專項國際合作活動應遵守有關外事工作規定、保密工作規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各重大專項依照本規定,結合重大專項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細則,報三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三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秶铱萍贾卮髮m椆芾頃盒幸幎ā罚▏瓢l計2008453號)同時廢止。